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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改变



  自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以来,西方社会对同性恋的严厉态度直到19世纪才开始改变,同性恋者终于被承认为一群有特殊性倾向的人,而不是单个的罪人或病人。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对同性恋现象采取一种视而不见的态度,其目的是为了使同性恋现象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与此同时,同性恋者自己也不愿暴露身份,于是造成了这一现象根本不存在的假象。少数进入人们视野的同性恋者,不是求医问药求矫治的,就是犯了罪的。由此更增强了人们以同性恋为疾病、犯罪和社会越轨行为的看法。

  这种状况的真正改变是由于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兴起。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开始兴起的同性恋权利运动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50年代的"同性爱运动";第二阶段同60年代和70年代的同性恋解放运动。有人把这一历史划分为更细的阶段来描述。里卡塔在80年代初撰写了《同性恋权利运动》一文,文中回顾了以欧洲为源头的美国同性恋权利运动史,将其概括为8个阶段:(1)从1980年至1945年,在这一时期,只有零散的个人的尝试,试图为同性恋和同性恋者的权利作辩护;(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数年间, 这是城市男同性恋"少数派群体意识"的觉醒时期;(3)1950年至1952年:同性恋者寻找身份认同的时期;(4)1952年至1953年:同性恋者对自己长期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愤慨爆发出来的时期;(5)1953年至1960年:同性恋运动加强信息交流、 注重教育领域的时期;(6)60年代:将民权运动引向同性恋运动的时期;(7)1969年:开始出现大规模同性恋运动的时期;(8)1973年至19 79年: 同性恋运动与政府通过正式渠道对话的时期。整个70年代以同性恋运动的联合与成功意识告终。(里卡塔,1980年)

  据专家分析,对同性恋解放运动产生了最重大影响的因素有两个:一是战争环境,因为人们在战争中处于单性环境,远离家庭亲友;二是来自金赛报告的影响,他的统计数字及其对同性恋的态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凯查多利,第441页)有些研究将同性恋解放运动放在性解放的潮流中来认识,认为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大批男性公民参军,女性不得不进入劳动力市场,致使社会性别分工结构产生了巨大变化,进而导致了战后的性革命。这一革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人们已感觉到性规范与性行为之间存在着差异的情况下,金赛对性规范的批判,以及同性恋者提出解放的要求;第二阶段是回潮期,其特征是在性别分工上鼓吹妇女留在家里或回到家里去,在性关系方面对同性恋实施制裁,以及鼓励提高人口出生率,然而在这个时期有一批知识分子坚持了对性压抑的批判立场;第三阶段的特征是,同性恋亚文化出现于各大城市之中, 社会开始容忍同性恋者对性与性别的看法。(艾斯科弗,1985年)

  从50年代起,同性恋者开始组织起来。1951年,在美国洛杉矶成立了第一个同性恋组织,创始人是演员亨利·海伊,他是美国共产党员,接受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因此把这个组织的形式搞得同共产党类似,成员的身份是秘密的,有严密的科层制,内设中央集权的领导体系。组织所制定的目标是:联合孤立的同性恋者,教育同性恋者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受压迫的少数派,领导他们为自己的解放而斗争。这个组织在麦卡锡时代大受迫害,后期转向保守。这个组织同其他争取同性恋权利的团体一起,为广大的同性恋者提供了多处服务,其中包括法律顾问,提高觉悟,心理咨询,赞助刊物,以及提供会议场所等等。1969年,一个更加富于战斗性的组织"同性恋解放战线"宣告成立。

  大规模的同性恋解放运动是以1969年6月29日发生在格林威治村石墙旅馆中的警察与同性恋者的冲突为起点的,领导人是富兰克林·凯莫尼。据说参加1969年同性恋示威游行的人数高达400万人。 在石墙旅馆骚乱的10年之后,美国已经拥有了一个世界上规模最大、组织最完备、最引人注目的同性恋群体。每年"石墙暴动"纪念日前后,美国的同性恋者都会举行规模宏大的纪念、游行活动。目前美国大约有600个同性恋者组织以及大量同性恋出版物。

  在同性恋解放运动之前,美国的同性恋者只能通过地下网络联系,而现在,大多数美国城市都有了同性恋社区,尽管大多数的同性恋者并不在同性恋社区中生活,而继续在一般人当中生活。这些同性恋社区与其他亚文化社区的区别在于,同性恋社区的居民全都是自愿搬去那里居住的,不像其他一些外国移民的小社区,其居民都是被迫滞留在那里的人。

  在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影响下,西方各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改善。 长期以来,与同性恋有关的法律的基调是把这种行为当作"违反人类天性的罪行"加以惩处的。在实行"反鸡奸法令"的社会中,法律大多指责同性恋行为是"违反人类天性"的。 这类法令的用语常常极不精确,结果法庭不得不自行决定是否把肛交或口交都包括在法令的处罚范围之内。一般的反鸡奸法令要求证明被告确有针对某些体腔孔道的插入。除肛交外,还包括口交,但一般不包括男对女的口交,却包括女对男的口交,当然还包括男对男的口交。根据美国一些州的此类法令,对鸡奸罪的惩罚是20年监禁,有个别州刑期高达60年。

  虽然在有关同性恋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同性恋者实际上很少受到反鸡奸法令的指控,但这一法律的存在会产生具有歧视性的结果:它将同性恋者置于潜在的敲诈勒索的危险之中。由于害怕暴露自己的同性恋倾向,害怕被家人、雇主或警方发现,许多同性恋者即使被偶然结识的陌生人殴打或抢劫也不敢报警。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各国关于同性恋的法律开始明显放宽。例如在瑞典,1944年以前,法律是制裁同性恋的;但自1944年起,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18岁以下的青少年,不卷入特殊类型的关系(如师生关系),就不会触犯法律。由于同性恋经历对非同性恋少年的影响可能会保持终身,所以法律禁止与18岁以下的少年搞同性恋。

  同性恋法律地位变迁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事件当推"沃芬顿报告"。1954年,约翰沃芬顿公爵及一个著名的委员会开始检查有关同性恋的英国法律。沃芬顿委员会报告的结论是: "除非社会通过法律机构专门去将犯罪与恶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否则就应保留一个由个人来判定行为是否道德的领域,这个领域用简明的话来说,不关法律的事。这么说不是要宽恕或者鼓励私下的不道德。相反,强调道德或不道德的判定纯属私下的及个人的性质,是为了强调个人与私下的责任。可以期望一个成熟的人会在没有法律惩罚的威胁下,自觉地承担起责任。"(拉里亚等,第178-181页)沃芬顿报告以其将法律领域与道德领域划分开来的思想,对后世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划时代的影响。

  按照这一思想,英国1956年颁布的《性犯罪法》规定,凡不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厕)双方同意而且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鸡奸,不算犯罪;除此以外的鸡奸行为仍以鸡奸罪论处。1967年,英国法律终于使彼此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恋关系合法化。这一法律规定:年满21岁,双方同意的同性恋行为不算犯罪。但仍然限定,参与者在二人以上或在公共场合的同性恋行为应视为犯罪。此外,规定军事及警察机构人员中的同性恋行为仍属非法行为。

  人们一般认为,法律不应惩罚自愿的、没有受害者的行为,但是在美国,由于长时间的清教统治,"性即是罪"的观念仍有强大的影响力。对于某些行为,法律把社会看成是受害者。这类法律的实质在于,任何不能导致生殖的性行为,都被认定为有罪。这就不仅要惩罚同性恋行为,也将异性恋关系中的非生殖性性行为置于应被惩罚之列了。金赛在他的研究报告中曾提到这样一个安全:一位妇女因为某些与性生活无关的事情与丈夫不各狂怒之处,她报告警察说,丈夫和她进行过肛交。在她丈夫被按其犯有鸡奸罪并在监狱关押一段时间之后,她后悔了,要求撤诉,但她的撤诉申请遭到拒绝。 警察和法庭坚持维护原判的行动,就像州本身才是这一"罪行"的受害者。

  一直到1962年,美国各州的法律仍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的鸡奸行为都属犯罪行为,甚至在夫妻之间进行的口交和肛交行为均属鸡奸罪。从1962年起,美国伊利诺伊州颁布了摩擦的法典,不再严格禁止成年人之间双方自愿的私下鸡奸行为。1972年,康涅狄州及随后有19年州先后废除了鸡奸法令,但大部分的州仍然保留了鸡奸法令。1975年11月,美国最高法院竟然判定,弗吉尼亚州禁止双方自愿的私下的同性恋活动的法令是合乎宪法精神的。最高法院的裁决还引用了圣经的训诫。1977年6月7日,在佛罗里达州,还否决了一项关于保护同性恋者,不许在招工等方面歧视同性恋者的议案。由此可见,美国同性恋者要取得合法的地位是困难重重的。

  在80年代末,美国有22个州允许同性恋合法存在,其余各州同性恋仍属非法,但只判处罚款和处罚涉及重罪的行为。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很少有人因同性性行为被捕,因为这种行为多是在私人场所进行的。法律对同性卖淫和在公共场所中的同性恋活动加以管束,制裁往往是以猥亵、流浪、在公厕周围逗留、拉皮条或向同性出卖男色等名义进行的。目前,仍有23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将同性恋视为非法,视阴茎阴道交以外的一切"反常"性交为非法。这23个州对所谓"反常"性交的惩罚大多是自由刑,但量刑幅度从30天到无期徒刑不等,例如:亚拉巴马,20年;亚利桑那, 30年;哥伦比亚特区,1年;佛罗里达,60年;佐治亚,20年;爱达荷,终身监禁;堪萨斯,6个月;路易斯安那,5年;犹他,6个月;马里兰,10年;密歇根,15年;明尼苏达,1年;密西西比,10年;密苏里,15年;蒙大那,10年;内华达,6年;北卡罗来纳,10年;南卡罗来纳,5年;俄克拉何马,10年;罗得岛,20年;田纳西,30天;得克萨斯,罚款500美元;弗吉尼亚5年。(周华山,第41-42页)

  在德国,18岁以上男子与未满18岁男子进行猥亵,或将自己供对方作猥亵行为者, 处5年以下自由刑,并课罚金。若行为人犯罪时尚未满21岁,或犯罪行为违法情节轻微的,法院可以免除其刑罚。

  瑞士的有关规定为,引诱16岁以下未成年同性男女,实施或使忍受猥亵行为者;或利用他人之穷困状态或公务或职务或类似的从属关系,令同性之人忍受或实施猥亵行为者;或以同性人猥亵为常业者,处以轻刑。致人死亡,而且这种死亡是行为者可预见的,处5年以上重刑;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重刑。

  在奥地利,有关同性恋的规定是,对于已满18岁的男人与同性少年之间有猥亵行为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从事同性间以营利为目的的同性猥亵行为者,如不属于少年猥亵的情形,处2年以下自由刑。

  综上所述,西方大多数国家中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改变表现在,只要不违反以下三项原则,同性性行为即可不由法律追究,这三项原则是:(1)不涉及未成年者;(2)不在公共场所进行;(3)双方自愿。换言之,法律已不再追究发生在两个成年者之间的自愿的、私下进行的同性性行为。

  据说,目前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承认同性恋同居者可以以家庭名义纳税;一些法院确认了同性恋者向其同性"配偶"索要抚养费的权利;不少教堂还公开为同性恋者举行婚礼。据说澳大利亚对政府公务员渡假作了新规定,过去规定可以携带妻子渡假,现在增加了可以带同性恋人渡假的条款。在这些国家中,一些同性恋组织要求对不雇用同性恋者的公司进行惩处。同性恋者还开办自己的酒吧、舞厅和夜总会。有些人甚至进入了教会领导阶层了政府机关。在澳大利亚,由于他们一度控制了某一地区的立法机构, 结果产生一第一个要求用法律明确承认同性恋家庭的议案。(杨遂全, 第82-83页)1988年12月,丹麦国会通过"同性爱婚姻法",使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同性恋婚姻被法律认可的国粗家。在该法案付诸表决时,无反对票。该法案规定,同性婚姻中的配偶双方在遗产继承、住房津贴、退休和离婚方面,享有与异性婚配相同的权利。 该法案通过后三个月内,丹麦即有600余对同性恋者成婚,其中80%是男同性恋者。(张北川,第643-644页)1994年6月,瑞典国会以171票对141票通过法案, 成为继1988年的丹麦、1993年的挪威之后第三个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到1991年底,美国有8个州和一些大城市立法承认同性婚姻。纽约州、加州、阿拉斯加州等6个州通过了准许同性恋"夫妇"领养"子女的规定。

  在中国,虽然同性婚姻问题还远远提不上立法的议事日程,但是我们的调查对象已经对此有所思考。一种比较悲观的看法是这样的:"从理论上讲,中国的'同志'们应先争取的是结婚权。 婚姻自由了,恋爱自由也就顺理成章了。可惜的是中国虽有12亿人口,却没有几个'同志'勇敢到自主完婚的程度。我想20年内都不太可能有多少对同志敢于宣布:我们要求结婚。就是有那么一些事实婚存在,人们也会装着没看见,查者看见了也当儿戏不予理睬。我想自己可能是比较悲观地看这个问题,不过我真的没有理由乐观。"

  然而在事实上,中国已有同性恋婚姻存在。所报载,在1990年,福建省一对男同性恋者申请结婚许可,经地方报中央获准。1991年,广西一对女同性恋者申请结婚许可,经地方报中央获准。对于同性恋婚姻持反对态度的意见是:同性恋人之间的感情若真是至死不渝,是否需要那纸结婚证书?同性恋者有无必要争取处于所有为异性恋者设立的制度之下,或是一定要进场在一样的的游戏规则下活动,才能享受到相同的权利?(邱彰,1995年)

  另一位同性恋者也就同性婚姻形式有无必要的问题发表了如下看法: "婚姻无非有两种含义;一个是爱的结晶,爱的象征;另一个涉及家庭、孩子、经济、财产方面。所我所知,澳大利亚的一个州刚刚通过了一项法律,保障同性伴侣的财产继承权,有的伴侣共同生活了30年,难道没有权利继承对方的财产吗?新法律就是保护事实婚同居者的利益的。我对同性婚姻还没有固定想法,从财产问题看,结婚登记似乎很有必要;从感情上看就没有必要,既然是爱,为什么非结婚不可呢?为什么非要这一纸证明呢?感情一定要通过结婚来证明吗?"

  近年来,关于军中同性恋问题在美国引起很大争论。在80年代,新兵入伍时要被问到性倾向问题,如发现是同性恋即被拒绝入伍,每年都有大量同性恋男女被迫离职。美国总统克林顿一上任就提出准许同性恋在军中服役的政策,要求对同性恋军人采取"不问、不讲、不追"的方式,但同时要求同性恋者对自己的性生活保持缄默。同性恋社团对这一政策并不满意,因为克林顿曾允诺走得更远些:允许同性恋者在军中公开服役。尽管如此,不可否认,这项政策仍标志着美国同性恋地位的一个提高。

  前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对同性恋的法律与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而这些国家之间却大同小异。

  在1980年莫斯科奥林匹克运动会前,警方监视同性恋活动,在外国人来到之前"清理"城市。 这包括醉鬼,轻罪犯人,制造麻烦的人和同性恋者。同性恋在前苏联完全非法,抓住要判长期徒刑。莫斯科没有同性恋酒吧,甚至没有同性恋咖啡厅,没有同性恋出版物。同性恋者当中没有政治意识:恐惧使他们相互分离--害怕他的伴侣是警方的线人,害怕被发现被抓进监狱,害怕丢掉工作成为非人。由于前苏联政府控制所有的就业和教育,某人一旦处于法律的另一端,一旦他的名字被列入另册,他无处可逃。莫斯科同性恋者的地大问题不是怎样找到伴侣--除了公厕和浴池,在地铁街道上都可以找到伴侣--而是找到伴侣后无处可去。住房非常紧张。('G'in Denneny et al,199-2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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