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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



  在数千年的人类历史上,同性恋的法律地位经历过复杂的变迁。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宗教、不同的社会,对它采取过或赞成、或反对、或忽略的态度。赞成的态度。赞成的态度中又有热烈赞扬(如古希腊)与一般认可的区别;反对的态度也有严厉反对与一般反对的区别。

  同性恋法律地位的变迁,不仅对于同性恋者的处境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对人类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将法律与道德划分开来的思想。它在主流文化对亚文化应持的态度方面给人们的教益,也远远超过了如何评价同性恋现象这一狭窄的论域。因此,对同性恋在社会中的处境的历史回顾,就有了极其重大的意义。

  历史上的处境

  同性恋在人类历史上,尤其是西方历史上,受到过极其残酷的待遇。据说,对同性恋的仇视是从希伯莱教义传播到伊斯兰教义,最后传播到基督教教义中的。这些宗教一度把"异教徒"与"异端"当作"鸡奸罪"的同义语。

  基督教文化对同性恋的严厉制裁,一直是以《圣经》上的训诫为依据的。旧约上有这样两段关于同性恋的语录:'

  一段是"你不可像同女人交合那样地同男人交合,那是令人厌恶的。"另一段是:"如果某人像同女人交合那样地同一个男人交合, 他们两人就都是邪恶的,他们应当被处死。 "基督教义指出,同性恋行为制造了道德败坏的气氛,应当与谋杀、巫术同罪,应当判处死刑。在以色列的土著民族中,同性恋一旦被发现是要被判处死刑的。基督教之所以反对同性恋,原因之一是由于它不能生殖后代。基督教因此认为它是对既存价值观念的威胁,会损害婚姻和家庭的繁衍功能。

  在西罗马帝国, 同性恋者要被判处火刑。公元538年,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安将宗教对同性恋的敌意变成了法令。 罗马这国末年,人们仇视同性恋。公元6世纪,在威尔士,同性恋罪要判3年刑;8世纪初,同性恋在勃艮第要判10年刑。对于口淫,取决于不同的场合,同性恋口淫的刑期为7年到终身不等。7世纪的忏悔录上所规定的对同性恋罪的处理有:相互手淫的惯犯,隔离服刑一年;股骨淫,服刑两年;口淫服刑4年, 惯犯7年;鸡奸判刑7年。在整个中世纪,同性恋都受到压抑,教会法庭对同性恋者判处苦役和死刑。在11世纪欧洲城市复兴时,同性恋群体有所发展,但到12世纪下半叶,公众又转向仇视同性恋,因为当时的宗教气氛对各色各样的少数派的容忍程度普遍降低。随后的几个世纪一直如此。英国曾发生过活埋同性恋者的事件;法国直到18世纪中期还对同性恋者实行火刑。

  在镇压同性恋的法律中, 同性恋并不是被视为刑事犯罪,而一直被当作一种"违反人的天性的罪行"。 鸡奸法主要是针对同性恋行为的。在有关同性恋的各项法律中,最重要的是英一亨利八世的法律,因为后世有关同性恋的法律大多援引这项法律。1533年,英一亨利八世制定了对鸡奸罪判处死刑的法律;1553年,其女玛丽一世保留了这一法律;1562年,伊丽莎白仍旧沿用了对鸡奸罪判死刑的法律;1828年, 英国通过了一项针对同性恋者的新法令,它重申以下原则:"第个被控卯犯有这种令人厌恶的鸡奸罪的人,无论其与人或任何动物犯有这种罪行,都将作为重犯而处以极刑。"19世纪下半叶,尽管同性恋仍被视为犯罪、不道德和不体面的事情,但男妓充斥伦敦,英国上流社会的男子寄宿学校中也盛行同性恋。英国对同性恋的法律与其他各国相比一直是最为严厉的。直到1861年以后,死刑改为监禁,从10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据说,这种改变并不是因为对同性恋的态度变得宽容了,而是因为从1826年到1861年之间, 英国国会陆续将须判死刑的罪名从200种减至只剩下四种。在量刑普遍放宽的形势下,同性恋才从死罪变成了轻罪。

  美国曾是英国殖民地,其法律当然受英国影响极大。直到1869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对鸡奸罪的处罚仍是死刑;到了1969年,该州才将鸡奸罪的死刑取消,但仍然要判60年徒刑。1800年至1900年间,由于美国的总和生育率从7.04下降为3.56,生育与性行为开始逐步分离。对非生殖性质的性行为的容忍,改变了人们对某些性行为的看法。其中就包括对婚外性行为和同性恋性行为的看法。

  在欧美之外的世界中,也有许多社会曾对同性恋采用严刑峻法。拉丁美洲三大文明之一的阿兹特克的法律规定,对男女同性恋及易装癖者要处以死刑,而且定期在民间搜捕违法者。阿兹插克人自古以来就对同性恋者施以相当激烈的惩罚,在同性恋行为中扮演女性角色者,要先割下他的生殖器,将他绑在一根圆木上,由镇上的青年用灰将他埋起来,然后放一大堆木材,把他活活烧死。扮演男性角色者则被绑在圆木上,用灰将他埋起来,直到他死为止。

  在秘鲁,发现了同性恋行为后,当事人会被处以绞刑,在赴刑场前还要游街示众, 最后将他所有的衣服一起烧掉, 象征"彻底毁灭他这个人"。(唐纳希尔,第162-163页)

  墨西哥一些边远省份曾一度容忍肛交行为,认为神也做过这样的事;可后来又不允许了,一旦发现也要处以死刑。

  在尼加拉瓜,对同性恋者曾经规定要用石头打死。玛雅民族也有严格的法律禁止同性恋行为。

  然而,并不是世上所有的民族在所有的时代都制裁同性恋行为,在那些同性恋成为民族风俗的地方,它当然不受惩罚,有时它甚至拥有人们渴望得到的一种地位。有些部落只限头领可以穿女性服装,一般民众则认为这些人是令人敬畏的。总的看来,英美两国对同性恋法律一向比较严厉,但法国以及受到《拿破仑法典》影响的国家,如意大利、比利时、荷兰等国,法律并不制裁单纯的同性恋行为,其界限是不使用暴力,不侵犯未成年人,不公开伤害风化。(蔼理士,第298页)

  还有一些民族,因为没有注意到这种少数人的行为,而并不对它加以处罚,例如东非的游牧民族马萨伊人就不处罚鸡奸行为。斯堪的那维亚国家的古代法也忽略了同性恋。在日本,直到1868年以前,一直没有关于同性恋的法律,习俗并且认为,男人爱男人比男人爱女人更值得敬佩。同性恋意念在日本很普遍,不像在西方那样忌讳。同性恋在日本从未被看作是一种罪恶的越轨行为或疾病;它是生活中较少谈起的一部分, 是完全许可的, 只要社会规矩(如结婚)得到遵守。(布鲁玛,第130页)

  当然,因最具特色而被提到频率最高的还是古希腊。它的法律不仅允许同性恋行为,而且同性恋在社会上被视为爱情的最纯洁的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特别是成人与少年之间关系的最佳形式,是走同道德之路,是反对暴君的武器,是公民自由的卫士,是民族伟大与光荣的源泉。

  从古希腊到现代发达工业社会,纵观西方的历史,法律对同性恋有一个松(古代)--严(中世纪到近代)--松(现代的变化)过程。然而,中国法律却一直没有对同性恋行为有过过于严厉的制裁。本书第一章曾提到,我国历史上一直存在着同性恋现象,但法律和民俗对它极少苛评,唯一的例外是个别朝代对男娼的处罚。袁枚《子不语》 记载过胡天保所作"兔儿神"的传说:"冥间官俱笑我,揶揄我,无怒我者; 今阴官封我为兔儿神,专司人间男悦男之事,可为我立庙招香火。"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对于同性恋的态度不是严厉的责罚,而只是轻松的揶揄而已。我国古代的社会规范对女同性恋的态度也是这样,例如,有人考证出隋唐女道士中存在着同性恋的亲昵关系(如道姑鱼玄机),人们曾称以"对会",加以揶揄。(樊雄,第109页)这一点同马林诺夫斯基调查的下级土著民有相似处。"同性恋、兽交、裸露癖、口交和肛交--这是使用了心理分析术语--如我们所知,在土著看来,用这些行为代替性冲动的正当满足是有失体统而且是卑鄙可耻的……性变态遭到讥笑,成为人们评击和戏谑的对象。"(马林诺夫斯基,第330页)

  同性恋的历史处境中还有一个长期以来被人们忽略的事实,值得特别提起。一些社会学家在80年代初做了大量关于纳粹党人对同性恋态度和作法的重要研究。其中海伯尔等人在"粉红三角与黄星--纳粹德国对性学的摧残及对同性恋者的迫害"一文中,揭露了纳粹暴行中这个被人们忽略的方面。论文指出:许多早期性学研究以及性学这一概念本身,是德国犹太人首创的。希特勒摧残了德国的性研究和性改革运动。在性科学研究的废墟上,纳粹建立起自己以反犹、反女权主义和反同性恋为特征的意识形态。纳粹档案中存在着大量迫害同性恋者的证据。同性恋者被关进集中营,在囚徒的等级中被排在最底层。(海伯尔,1981年)另一项调查发现,纳粹集中营中共有一万名左右的同性恋者,他们佩戴粉红色三角标志(犹太人戴黄星),地位很低,与其他囚徒隔离。同政治犯及犹太人相比,同性恋囚徒被派给的活更重,死亡率更高,幸存率和释放率更低。(劳特曼,1980年)这段史实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揭示了同性恋的处境与社会政治气氛的宽松或严峻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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