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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辛丑条约》的签订



中国完全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开端

  《辛丑条约》即《辛丑议定书》或《辛丑各国和约》。
  1901年9月7日(清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奕䜣、李鸿章代表清政府,与英、俄、德、法、美、日、意、西、荷、比、奥11国公使,在最后议定书上签字。1901年是夏历辛丑年,所以最后议定书又称为《辛丑条约》。
  早在1900年8月14日八国联军攻陷北京以前,慈禧太后为了勾结帝国主义以对付义和团,便任命李鸿章为议和全权大臣,从广东进京与列强谈判。8月24日发布上谕,允准李鸿章便宜行事,会同庆亲王奕䜣迅速办理“和局”。慈禧太后为求得帝国主义列强对她的“宽恕”,9月7日发布“剿匪”上谕,正式“痛剿”义和团。9月25日又宣布惩处放任义和团的载漪、载勋、刚毅、赵舒翘等亲贵重臣,并加派亲英国和日本的刘坤一、张之洞,参与谈判。12月24日,11个国家(除武装入侵的八国外,还有比利时、西班牙、荷兰)联合提出《议和大纲》12条。逃亡在西安的慈禧太后,见“大纲”并未把自己当作“祸首”惩办,喜出望外,马上表示:
  “所有十二条大纲,应即照允。”慈禧太后这一系列作为,就是向帝国主义列强表示“悔过”,帝国主义各国终于决定,仍然让她继续维持这个“懦弱”的政府。
  实际上,议和谈判活动不是在奕䜣、李鸿章等与列强代表之间,而是在帝国主义列强之间进行。在“惩凶”、赔款等问题上,他们争吵为时近一年,直到基本上满足了各自利益要求之后,1901年9月7日,(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奕䜣和李鸿章才代表清政府,与英、法、日、俄、德、美、意、奥、西、比、荷等11国的代表,在最后议定协定书上签字。
  《辛丑条约》,共有12款19个附件,是一个性质空前的奴役性条约,主要内容如下:
  (1)清政府向各国赔款白银4亿5千万两,加上年息4厘,分39年付清,本利共达9亿8千多万两,还有各省地方赔款2000多万两,总数超过了10亿两。
  (2)各国在北京东交民巷单独设立使馆区,可在使馆区内驻兵,中国人不准在此区域内居住。
  (3)将大沽炮台和从大沽到北京的沿线炮台“一律削平”。在天津周围10公里内,不准驻扎中国军队;准许各国派兵驻扎在京榆铁路沿线的山海关、秦皇岛、昌黎、滦州、唐山、芦台、塘沽、军粮城、天津、杨村、廊坊、黄村等12个战略要地。禁止军火和制造军火的原料运入中国,为期2年,还可延长禁运期。
  (4)清政府惩办“首祸诸臣将”;在外国“人民遇害被虐之城镇,停止文武各等考试五年”。今后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反帝组织,“违者皆斩”。清政府地方官吏所属境内“如复滋伤害诸国人民之事,或再有违约之行,必须立时弹压惩办”,否则“即行革职,永不叙用”。
  (5)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前”,办理对外事宜。又规定“变通诸国钦差大臣觐见礼节”。
  (6)德国公使克林德、日本公使馆书记生杉山彬,在义和团运动中被击毙。条约规定为克林德建立牌坊,对杉山彬“用优荣之典”,并派王大臣赴德、日“谢罪”。
  从上述条款的主要内容可以看出,《辛丑条约》是帝国主义用反革命暴力强加在中国人民身上的沉重的的殖民枷锁,也是维系中外反动派勾结的清王朝的空前的卖身契。通过这个条约,列强得以大大加强其在华的统治势力,进行野蛮的军事监督、政治奴役和经济掠夺,使中国完全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首先,清政府为了“结与国之欢心”,出卖国家民族主权,成了列强共同监督的“守土长官”。
  列强在北京强行划定的“使馆区”,是一个“国中之国”,在所划地界内,强拆民宅,大面积霸占公私地亩,厚筑高墙,又设炮位,建筑了俄、美、法、德、英、日、意等7国兵营,墙外各辟空地,作为操场,并树立了“保卫界内、禁止穿行”的木牌。以武力为后盾的公使团成了清朝的太上政府,严重地侵犯和破坏了中国领土主权,是对中华民族的莫大侮辱。
  平毁大沽炮台,在京榆铁路沿线驻扎外国军队,解除了京畿战略要地的警备,使北京的大门洞开,让帝国主义强盗自由进出,中国无权过问。在2年内(或更长一些时间)不准中国输入军火或生产军火的材料,这是要把本来就极为落后的中国军事装备和军火生产能力,削弱到更低的水平,使之有国无防,任从列强宰割欺凌。
  清政府按照条约的规定,派亲王、重臣赴德、日两国赔礼认罪,为克林德树立牌坊,为被毁坟茔建立碑碣,一批批地公布惩凶名单,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中国国家民族的尊严,打击了反帝爱国群众运动的正气,等于承认帝国主义侵华活动有理、合法,助长了帝国主义者、外国传教士、不法教民的反动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更加去肆虐横行。在义和团活动过的地区停止5年文武考试,目的是为了警告那些日后有可能成为官吏的各类知识分子,一切仇恨和反对帝国主义的行动,都将受到惩罚。严禁组织或加入反帝结社,违者处斩,以及对一切镇压人民反帝斗争不力的各级地方官员严惩不贷,是把中国人民当作不容反抗的奴隶,各级官吏则是受列强支配的奴隶总管(西太后集团)的鹰犬。在帝国主义看来,总理衙门办事不力,为了便于中外反动势力勾结,强令清政府将它改为外务部,使之成为能在公使团指挥下迅速贯彻各国旨意的卖国机构。至于改革使臣的觐见礼节,则是为了消除中外反动派之间的隔阂,便于列强对清朝最高统治集团施加压力和影响。条约的政治实质,即在于此。
  再者,帝国主义贪婪的勒索,使中国的经济陷于崩溃状态。
  《辛丑条约》规定的赔款(称为“大赔款”或“庚子赔款”),按当时全国人口计算,是每人1两。这种对中国人民的勒索,确是“旷古罕闻”的。但是实际支付的数目还不止此。赔款是从1902年起开付,中国应支付赔款自1901年7月1日到12月31日的利息900万两;这笔利息从1902年起,3年内清还,4厘息,又需支付利息100万海关两。条约规定赔款用银支付,即以海关银两市价易成金款支付,均具全国货币比值;但帝国主义蛮不讲理,提出所谓镑亏,即赔款补充债款问题。当时金价日涨,银价日落,各国强令中国承认将赔款改作以金计算,大大超过原赔款的金额。
  按照条约,中国将海关的绝大部分税收(约7C10)都用以偿还借款本息。当时海关税收每年约2000多万两,为清朝政府主要的一项财政收入。控制海关就基本上能够左右中国财政,并保证对中国资本输出的安全。更为重要的是,控制海关可以垄断中国进出口贸易,保证帝国主义以低税率输入商品和输出原料,从根本上取消了中国实行关税保护制度的可能性。
  对于这样一个空前屈辱的条约,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却全盘接受了。她在《罪己诏》中竟厚颜无耻地宣称:“今兹议约,不侵我主权,不割我土地,念列邦之见谅,疾愚暴之无知,事后追思,惭愤交集。”还保证今后要“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这是愿意做帝国主义在中国的忠实奴才的表白,从此清政府成了“洋人的朝廷”。1901年10月6日,慈禧太后随带行李车3000辆,离开西安,回返京城,沿途修路设宫,远近征调,勒索供应。1902年1月7日,回到紫禁城。后来又大修颐和园,日费万金。从此,帝国主义与清政府完全勾结在一起,狼狈为奸,共同奴役中国人民。
  《辛丑条约》记录的是近代中国一段屈辱的历史,它激起了中华民族的旧恨新仇,中国人民在反帝反封建的斗争实践中,进一步觉醒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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