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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无言的结局


  中国夫妇,对于不圆满的婚姻,大多采取瓦全,理由是——为了孩子;欧美父母,处理不愉快的结合,常常宁愿玉碎,理由也是——为了孩子。

                       ——(台湾)三毛

  疾情终难换真情

  十年前的一个冬天,雪花飞扬的日子里,明敬与雯雯举行婚礼,一对多年的恋人,终于比翼双飞,订下了白头到老永不变心的海誓山盟。亲友们纷纷向这对郎才女貌的新人祝福。婚后的生活是那样的幸福和美满,彼此关心和爱护,明敬觉得上天对自已是那样垂爱,以致自己成为这世上最幸福的人。和睦的家庭,安定的工作,这对恩爱夫妻为周围的人们所称道和羡慕着。三年后,由于雯雯不断努力使她赢得了一个出国留学的机会,那是隔海相望的澳洲。此时,好友劝明敬,出国后人随着国外环境的变化,思想会有所改变的,况且是两地分居,时间久了就没有爱情可言了。明敬对此一笑了之,他根本就不信。他与雯雯的爱情是天荒地老而永不变的。于是他欣然同意了雯雯要出国的要求。不久,雯雯登上了飞往澳洲的航班。

  分离后一开始的日子里,彼此鸿雁传书,一次次缠绵的电话,一封封柔情的家书成了往来于两岸的情感纽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天各一方的距离,牛郎织女般的生活,爱情那曾夺目照人的华衣渐渐失去了昔日的光泽。不同的环境、不同的追求、不见面的情人,双方渐渐地感到了彼此的陌生和疏远。来信减少了,电话减少了,情感的世界里呈现空白。

  终于,1993年的一天,明敬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雯雯诉你离婚一案,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你作为被告请来法院领取起诉书副本。”这是怎么回事?原来雯雯委托了一位中国的律师到法院起诉要求与他离婚。“我要见她一面,好好谈谈,我们的感情还可以挽回。”头一次走进法庭的明敬,不停地向法官诉说着。然而,法庭的另一边席位上,只有一副陌生的面孔在宣读着雯雯恩断情绝的起诉状,令明敬伤心之极。回想起过去两情相悦的日日夜夜,他怎么也不相信这是事实。一方面他向法院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关系可以挽回,要求给一次机会;另一方面他洋洋洒洒写了数封长信,带着挽留、哀求和一份痴情寄向了大洋的彼岸。

  当然,雯雯拒绝了这份感情,也否认了现在他们之间还存在什么爱情,话是说绝了。但是明敬却痴心不改,他想也许雯雯是一时冲动,如果有一些时间,多做一些工作,是可以改变,使她回心转意的。“真诚的心可以打动一切。”于是在他的坚持下,法院调查、审理后认为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彼此关心、相互谅解,多进行沟通和交流是可以改善现状、共同生活的。于是判决驳回了雯雯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

  在判决书送达到明敬的手中后,明敬就再也没有了雯雯的音讯。发出的信被告知查无此人,托人去找也找不到,一连几年,明敬苦苦等待着,可是只有岁月在流逝,失望在继续,痛苦在日复一日地折磨着他。明敬终于明白了,飞去的雯雯永远不会回到他的怀抱中了,也确实不再爱他了。

  在苦等了四年后,明敬不得不再一次来到法院,但这次他成了原告,一纸诉状将远方的妻子推上了公堂。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通过有关途径寻找在澳洲的雯雯,但由于被告的地址不详和种种困难也未能够传唤到她。1997年4月,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传唤雯雯到庭应诉或答辩。然而时光飞逝,6个月的公告期满后雯雯仍未露面。

  于是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诉讼。在经过调查和审理查明了有关事实后,最终法院认为明敬与雯雯虽然系自主结婚,婚后初期感情也较好,但是婚后由于雯雯到国外留学,双方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消日益淡薄,雯雯曾起诉要求离婚,表明其有离婚的愿望,在被法院判决驳回后,双方中断了联系长达四年。因此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明敬坚持要求离婚,应予准许。最后依法缺席判决准予明敬与雯雯离婚。

  纵观这对夫妻的两次诉讼,抛开其间情爱、道德不谈,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准予离婚和不准离婚的判决不是轻率作出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实际审理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以婚姻基储婚后感情、起诉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今后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的情况综合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感情破裂的十四种具体规定,法院在第二次判决准子离婚时,对明敬与雯雯的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就属于以下两种情况:“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大妻义务的。”“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秋风荡尽了枯萎与凋零,是一个冬日来临这世间,明敬拿着判决书离开了法院……在经历了悲欢离合,经历了岁月坎坷之后,所有这一切对他而言都是在迎接着生命中更明媚的春天。

  为了儿子的权益

  于静的孩子才一岁多一点,望着他不懂事的样子,那张可爱的小脸,她在法庭上哭了。几个月前由于于静与丈夫志明为家庭琐事争吵,最终引发了一次“战争”,事后志明一气之下就把娘俩赶出了家门,此时的于静只得抱着年幼的孩子投奔娘家。

  没想到丈夫志明在她们娘俩走后,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那时于静真正委屈得哭出来了,也许是泪水感化了法官的心,也许是志明讲的那些要求确实站不住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志明的诉讼请求,可怜的儿子也才幸免于失去父爱或是母爱,免于成为一次不幸婚姻的牺牲品。但从此志明也拒绝再见她们母子俩人了。

  人世间最真切的爱莫过父母之爱,可是这个孩子却又是那样的不幸,妈妈于静没有工作,而爸爸又不让进家门,他天真的眼睛只是盯着美丽而陌生的世界,梦中还是那甜蜜的金色,他无知地望着周围,一点也不知道妈妈的心事。于静真的再次哭了——“我拿什么来养活你呢,我的孩子。”

  法律,于静着到判决书上那红色的法院大印,她就想起了威严的法庭、公正的法官,那是正义的化身,只有在那里她们母了才能得到保护,于是她毅然抱着孩子走进了法院大门。

  法庭上,一面是天真的孩子、伤心的母亲,另一面是面无表情、冷峻的父亲。一家人对簿公堂,孩子是原告,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父亲则成了被告。无情的现实把这三口之家分成两侧,中间是空空的,又仿佛筑了一道无法穿越的墙。当于静陈述了她目前的困境和请求后,志明冰冷的答复仍然是“我不同意给付抚育费”。

  法官努力地做男方的工作,让他尽一位丈夫和父亲的义务,然而几番调解后,法官也失望了,他可以作出铁的判决,但是他无法使一个人的良知觉醒,更无法挽回一段真情。于是法官郑重地宣布休庭,择期进行宣判。

  宣判的那天正值晚秋,天空下起了小雨,仿佛一位母亲伤心呜咽地哭泣……儿子伸着小手,不懂事地要去抓法官刚刚送达给母亲的那份判决书,难道他也迫不及待地想要知道自己的命运吗?

  每一个家庭都是社会的一个细胞,家庭的幸福和美不但影响周围的亲属朋友,同时也是社会的稳定因素,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抚养费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中也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法院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认为志明作为父亲应当履行抚养义务,判决由志明每月给付抚育费25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

  有人说,不尽抚养义务至多判搁一些钱,再不就是从道德的角度批评一番,那么请让我们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无情的人必将受到无情的惩罚和制裁。

  于静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了自己和孩子的权益,在公堂之上讨了个说法,或许她应该满意了吧。当地拿着判决走出法院大门时,雨已经停了,但天还是阴阴的笼在头上,毕竟她和儿子还有好远好远的路要走……城市离婚案件新特点自现行婚姻法施行以来,我国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1980年是27万余件,如今已达到百万件。离婚率的上升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我国目前的离婚率逐年递增的现象,既与我国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伦理观念、社会风尚有关,又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及男女心理、生理特征有关。

  当前城市离婚案件有哪些新特点呢?通过对1992年以来的1O0件离婚案件进行调查,对当前城市离婚案件出现的新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带“长”字号的离婚案件增多。所谓“长”字号,是指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科长、处长以上的有一定政治地位和实权的领导干部。在百案抽样调查中,有18名是带“长”字号的,其中女性有7人。这个数字比1992年以前增长了三倍以上。他们中过去有的是工人,有的是基层一般干部。走上领导岗位后,他们的婚姻家庭观念随着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的变化而变化。

  某厂王厂长,早几年当工人时,一家人和和睦睦,融融乐乐,令人羡慕。1991年,厂里进行承包时,他走上了厂长的领导岗位。他将精力和时间全部投入到生产经营上,厂里效益了新台阶。由于地位的变化,交际面增广,社交活动增多,家庭观念渐渐淡化。两年后,他以性格不和、兴趣不一为由,一纸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其妻在经多次感情交流无和好可能的情况下,双方很快地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

  假离婚现象增多。假离婚现象的出现和增多,主要是为了躲避债务和计划生育。陈某是一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借了朋友5万元,由于连连亏损,他便和妻子商议以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两人以性格不和,经常吵闹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并在起诉书后面附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家庭财产和孩子全部归女方。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经调查后为他们主持调解,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一方十分坦然地同意离婚,就这样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小孩归女方抚养,共同财产全部妇女方所有。调解书下发后,方知陈某为逃避债务搞的是假离婚。

  因吸霉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增多。如钟某诉徐某离婚一案就是典型的一例。被告徐某于1989年开始吸毒,原告多次劝其戒毒,徐曾被妻子的诚心所感动,自觉地接受戒毒治疗,但效果不佳。一段时间后仍操旧业,且毒瘾越来越重。钟某望着日益减少的家产和枯瘦如柴的徐某,坚决要求离婚。在法庭上,钟某诉说内心的痛苦,法官严厉地批评徐某的违法行为,徐某深感内疚,表示只要妻子不离婚,他痛改前非,将毒戒掉。但事与愿违,徐某并没改过,为此,钟某不得不再次提出离婚。

  再婚后的离婚案件增多。这类案件增多的原因有三:一是因对小孩的教育、管理、开支等敏感问题,双方有分歧,久而久之,导致感情破裂;二是因前夫前妻来看望小孩,与前夫或前妻接触频繁而伤害了现有夫妻感情;三是因经济不统一,在开支上互不信任而争吵。

  因下海经商、打工、跳槽,改变了原有的比较固定的家庭环境,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而离婚。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冲击着少数家庭的巩固。为了摆脱家庭生活困境,或追求高层次的享受,少数在职人员或下海经商,或外出打工,或跳槽,以改善经济条件和生活现状。

  经过一段时间后,夫妻感情发生了变化。

  离婚程序:维护子女利益

  在夫妻恩爱,双飞双行时,孩子是爱的结晶;在夫妻失和,劳燕分飞时,孩子则成了爱的苦果。夫妻双方作为成年人,心智发育已成熟,完全能够承担婚姻解除所带来的种种后果,离婚对于他(她)们而言,只是双方身份关系的一种变更。但是,在孩子的眼望,父母分手意味着一个完整世界的分离,稚嫩的心很难接受父母关系的这种变化。可以说,孩子是这种变化中最为无辜、最易受到损害的一方。因此,婚姻立法中在注意保护夫妻双方婚姻自由的同时,也特别强调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这是我国立法的一贯思路,更是婚姻法修改的探讨热点。

  ——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妇不宜采用登记程序离婚。我国法律对于离婚规定了两种程序,即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关于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子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1994年2月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尽管有上述较为详尽的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妇。不宜适用登记离婚的程序,原因如下:第一,诉讼离婚有利于夫妻双方冷静地思考其婚姻关系,防止轻率离婚,避免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诉讼程序离婚比登记程序离婚复杂,耗时多,且法官的调解活动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在诉讼离婚中,当事人有更多的时间冷静思考;在法官的调解下,当事人可以比较客观理智地评价自己的婚姻生活,考虑婚姻关系的发展可能,最终作出离与不离的决定。究其实质,就是防止意气用事,轻率离婚,从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第二,诉讼离婚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夫妻双方不论是基于什么原因提出离婚,总是一种不愉快的经历。那些双方自愿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更多地想到的是尽快结束婚姻关系,而较少冷静客观地考虑孩子的利益。诉讼离婚由国家审判机关从公正的立场直接干预孩子未来生活的安排,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第三,诉讼离婚有利于监督当事人认真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现实生活中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不履行抚养孩子义务的占有一定比例。在登记离婚情况下,离婚的当事人不履行抚养孩子义务,不给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换而言之,登记离婚所确立的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体现的是一种契约义务,需要法院进行审理确认,尔后才能申请执行。但是,对于诉讼离婚而言,无论是离婚调解协议书,还是离婚判决书,一旦生效,它们都是国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仔何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经过审判程序。可见,诉讼离婚对当事人的监督更为严格。

  ——关于抚育费的标准与分担。抚育费数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孩子生活水平的高低。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更明确指出: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当地的实际生活最低水平作为抚育费的最低标准,然而,这个标准明显偏低。因为目前的工资制度尚不完善,许多人工资外收入,如奖金、补贴、各种福利往往高于基本工资,这必然会造成子女的生活水平远远低于父母的收入水平。对于那些无固定收入的人而言,更难确定其收入的真实数额。因此,应以父母的实际生活水平作为子女抚育费的最低标准。倘若父母的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则应当由国家提供救济,使孩子的生活达到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

  对于抚育费的负担,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仅要提供相当的费用,而巨还要付出大量的精力、时间。所以,抚育费的分担最好本着多出力者少出钱,少出力者多出钱的原则,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承担或承担少量抚育费,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大部或全部抚育费,以此肯定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辛勤劳动,减轻其负担,使之更好地教育保护孩子。

  ——孩子的姓氏更改与探视权。李某、陈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名李芝。双方离婚后李芝由女方陈某抚养,陈某将其改名为陈芝。李某以孩子改姓为由拒绝给付孩子的抚育费。陈某则拒绝李某看望孩子。为此,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这是法院经常受理的较为典型的离婚后纠纷案件。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它是每个公民都普遍享有的、由公民直接行使的权利。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姓名权暂由其父母行使。一旦孩子成年,就由其独立行使,他或她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姓名。因此,陈某将孩子改姓,只是代为行使孩子的姓名权,李某不满,可以协商,但不得以此为理由拒付子女抚育费。而且,有关司法解释专门指出: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因此,李某应当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本案的另一个焦点是父母对于女的探视权问题,这也是我国离婚立法调整的盲点。离婚只是夫妻身份关系的消除,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并未因此而消除,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离异的夫妻把双方的矛盾转移到父母子女之间,乃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离婚后拒绝或限制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及其亲属看望孩子,使孩子的心灵受到极大的伤害。对此,我们应当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未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看望探视孩子,抚养子女一方应当予以协助,并且对探视的方式、期限等可作出原则性规定。

  透视“高价离婚”

  离婚是对爱情的否定。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家中无情人无奈分离,感情已经淡漠,缘分不再拥有,家庭财产的分割成为离婚双方争论的焦点,也是离婚案件审理工作中的焦点。

  近两年来,在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高价离婚”现象越来越多。

  财产分割: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

  5年前,新婚的小秦和小唐国经济收入桔据,日子过得颇为艰难。不久,小俩口经过深思熟虑和慎重商量,丈夫小秦决定停薪留职下海经商挣票子。妻子小唐留守家中,权作避风躲雨的根据地。

  万事开头难。没有资金,小唐求亲告友借了5000元,帮助丈夫买了一台摩托车,小秦利用摩托车搞运输,生意还不错。只两年多,小秦就发起来了,钱多生淫欲,不安分的小秦到处拈花惹草。

  后来,小秦因嫖娼被罚款1000元。小唐苦口婆心劝丈夫回头,夫妻共筑家庭温馨的小窝,但小秦仍然一意孤行,毫无悔改之意。忍无可忍之后,小唐遂提出离婚,小秦也一口应承,但在财产分割上,两人的分歧较大。小秦认为钱皆是自己挣的,只同意分给小唐9000元,而小唐认为,家庭金融资产既有丈夫的一半也有妻子的一半,执意要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两人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小唐无奈之际,求助当律师的朋友。律师肯定了小唐正当合法的要求,及时地核定了家庭的现有资产,并反复作小秦的工作,跟他讲法律,摆事实,让他服服贴贴地拿出了小唐的另一半——人民币6.4万元。

  怕多出钱也要争房子

  争房子是离婚案件中最棘手的问题,审判人员普遍反映,离婚双方对彩电、冰箱等大件商品姿态较高,但在房子上却斤斤计较,寸土必争。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日趋商品化,房子已成为离婚双方眼中的一块“肥肉”。

  黄某和彭某在某农贸币场建了一栋三层楼房,使用面积430平方米,一楼和二楼可出租,三楼自己祝由于房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较好,双方闹离婚时,都死死盯着房子不放,谁也不愿意放弃,给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最后,法庭采取开标估价的方式,让双方竞价,标底为5万元,谁愿意补给对方的钱多,谁就可以得到房子。双方对这种方式都很满意,相互开价,企图压倒对方争到房子。最终,黄某以补给对方8.5万元的高价,战胜了彭某,得到了房子。彭某虽未如愿,但也得到了一笔可观的资金。

  离婚了还要找你当“保姆”

  据法院的同志介绍,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是审判工作中的难点,与过去在传宗接代的思想影响下男女离婚后双方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情况迥然不同的是,近年来不愿直接抚养子女的当事人越来越多,有的宁愿多给一些抚养费,也不愿和子女在一起生活。

  据调查,离婚双方对直接抚养子女有三怕:一怕自己工作忙,经常出差,无暇照顾小孩;二怕将来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用高,负担拖累重;三怕影响自己再婚和未来生活的幸福。对于不愿意抚养子女的当事人,为了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适当提高给付的抚养费用,是解决离婚案件中“推孩子”的有效办法。

  曾某和杨某离婚时,双方都坚持不肯与5岁的儿子一起生活,曾某说:“我抚养孩子了,今后娶媳妇难。”杨某说:“我抚养孩子,今后嫁人难。”经法庭判决,孩子归曾某抚养,杨某则每月出抚养费160元。杨某的收入并不高,月收入不到400元,每月的抚养费是笔不小的数目,自己只剩下200元左右,日子过得紧巴巴的。半年后,曾某找到杨某,提出将儿子由杨某抚养到18岁,其抚养费用和教育费用全部由曾某负担,并一次交付其中的50%,大约2.7万元,其余每个月再给150元。杨某思前想后,最终答应了这个条件,和儿子生活在一起。曾某私下对朋友说:“权当雇了个保姆。”

  离异前“狮子大开口”

  在高价离婚现象中,一些被动离婚的当事人,把法庭当“市潮,以各种名义和借口讨价还价。利用对方急于离婚的心理,趁机大捞一把。从案例来看,这种情况主要出现于个体户、包工头、第三者插足和重婚类的离婚案件中。

  刘某和张某结婚几年来,因性格不合,一直生活在不和谐的阴影之中,积怨颇深,妻子张某提出分手,丈夫刘某不同意。张某无奈起诉到法庭,刘某在法庭上声称,张某耽误了他的青春,贻误了他的事业,无理要求张某赔偿青春补偿费6万元;邵某和唐某离婚案中,唐某借口离婚后生活困难,要求丈夫给付离婚经济补偿20万元,并扬言:如不达到目的,即使离婚了,也决不放过邵某,生不能跟,死也要缠;再如李某和肖某离婚案,因丈夫李某曾因多次嫖娼被罚过几次款,妻子肖某借此为挡箭牌,在法庭上厚颜无耻地对李某说:“你到外面‘提耗子’(即找卖淫女)也得花钱,就当我是‘耗子’跟你几年,也得给我10万块钱吧。”

  看来,“高价离婚”者的心态多种多样。据一些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总结,为了减少高价离婚的负效应,避免派生其他纠纷,审理这类离婚案件应该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对于依法维护自已合法权益的,应予以肯定和支持,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合法合情合理的措施灵活处理;二是对于当事人自愿,又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给予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在合法的前提下,一般予以准允,但给付有困难的,不予准允,以防“空调白判”;三是对于无故推卸抚养责任或无理勒索钱财者,必须严格执法,坚决驳回。

  “高价离婚”案件一般出现在比较富裕的家庭。这些家庭的财产和金融资金都比较多。为了避免财产和金融资金的分割纠纷,律师忠告:一是在结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二是共同对婚后的金融资金进行科学的管理。总之,增强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有效地防吐对方在离婚前转移资金,不要吃了哑巴亏,还蒙在鼓里,在官司中处于不利地位,明知自己有理,却找不出证据驳倒对方。

  “高价离婚”归根结底是一个“钱”字作怪,是“金钱至上”、“唯钱是图”、“有钱就有一切”导致的人生错位和家庭悲剧,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因此不仅要从思想上加强对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的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婚姻观、家庭观,培养对社会负责、对家庭负责、对自己负责的婚姻道德观念;而且要从组织和制度上加强对下海经商者、个体户、包工头、企业厂长经理等高收入家庭婚姻进行管理,从而有效地防止“高价离婚”现象。

  离异后如何排除报复心理?

  近年来,夫妻因离异,一方仇视另一方而实施的凶杀案时有发生,辽宁省营口市发生的一桩毁容案就是其中一例。

  1998年8月8日晚10时许,营口市内一家夜总会歌手李某(3岁)回家走到住宅楼附近时,突然从暗处窜出一蒙面歹徒,竟把一瓶硫酸投向李,使其面容被毁,右眼角膜也被烧坏。警方不久便将李的前夫孙辉(39岁)抓获,孙承认是其所为,说去年3月与李结婚,两人均系再婚,生活2个月,因不睦离婚,却仍同居,两人吵架后分手,孙对李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精心准备后,乘车回家之机下此毒手。

  夫妻离异,往往产生感情冲击或心理伤害,使之产生强烈的报复心理。心理学家曾研究并得出这样的证明,在支配人的行为中,有15种基本的欲望和价值取向。其中一种就是人的心理受到冲击或伤害后,会产生报复对方的心理欲望。而夫妻离异,彼此间受到的冲击和伤害特别强烈,这是因为离婚会使男女内心产生复杂的情感,会情不自禁地联想到昔日的情人。生活中最亲密的伴侣,如今却成为感情上誓不两立的人,委曲、伤害、愤怒情绪会充满内心世界。生活的实践和离婚案件审判实践证实,离婚对男女双方会产生严重的心理障碍。对于离异的女人来说,心理造成的创伤比男人更重,持续时间更长。如果这种报复心理得不到排除或转化,那么,就会变成复仇的力量,难以扼制,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那么,离异的男女如何排除报复对方的心理障碍呢?

  ——理智地对待离婚,不可感情用事。离婚的双方首先要认识到男女结合是双向选择,必须两厢情愿。如今双方走到离婚这一步,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经无法挽回。彼此相爱固然可喜,彼此分手也是世之常情。离婚后,双方已成为独立生活的人,不再承担夫妻间的法律责任,如果因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纠葛,仇恨、报复对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话,到头来害了别人,更害了自己。

  ——不要把离异的过错完全推给对方。离异大多是由夫妻双方混合过错造成的,也有的是一方有全部的过错,这是少数。当然,在混合过错中,有一方是主要过错。离异时,无过错一方或有次要过错一方怎么也想不开,甚至坚持不离婚,一旦经法院判决离婚或不情愿地分手,心中就会产生怨恨报复心理,企望以此除心头之恨。对此,当事人应多想一想自己的责任,不要把过错完全推给对方,这样才容易从报复心理的怪圈中走出,才能从不良的报复心理中得到解脱。

  ——积极排除报复对方的心理。夫妻离异,彼此会产生怨恨,尤其是无过错的一方。而在社会生活中,发生凶杀案的作案人,较多的是有过错的一方,也有无过错的一方。实施报复的当事人,往往不思己过,一意孤行,采取破罐子破摔的方式,企图以报复对方的行为,发泄心中的怨恨。实践证明这样做是错上加错,最好的办法是积极排除报复心理,向知心的亲友倾吐自己的不快,使报复情绪发泄出来,或者开展娱乐活动,或者把注意力投入到工作和事业中去,使不良心理得以转移。

  ——选择重新开始的起点。离异标志着男女双方爱情生活的完结和新的爱情生活的开始,要认识到只要有诚心和爱心,就一定会重新获得爱,重新选择爱情生活的新起点,这样就会使人内心有一种新的天地的感觉,更会使人的心情逐渐开朗、健康,使良知重新复苏。

                《本章素材均选自《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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